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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
温机党〔2008〕4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孕环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市直机关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婚情、孕情、育情,提高计生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现就市直机关单位孕环情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孕环情监测的对象范围:

  1、已婚未育育龄妇女;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

  3、最小孩子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除已结扎、离婚、丧偶、不孕症、男方出国的外)。

  二、孕环情监测的管理办法:

  每年检查一次。

  三、孕环情监测的时间安排:

  各单位自行就近联系孕环情监测点(指单位所在的街道、乡镇),时间安排原则定为每年二次,第一次为2月份,第二次为8月份。每次检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工委

  20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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