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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组建的市直机关(单位)要求建立机关党组织,必须经市直机关工委审批。经市直机关工委同意,首先,成立该市直机关(单位)机关党组织(筹)。
2、划归和选调到该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员,根据机关党组织(筹)的要求,要将党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先转到市直机关工委。
3、划归到该市直机关(单位)管辖的基层单位,其党组织属工委系统的,由工委对其隶属关系进行调整;非工委系统的,由其原来的上级党委与工委协调,将其党组织先归属到市直机关工委(由其原来的上级党委出文:“同意中共温州市×××委员会归属中共温州市直机关工委领导与管理。”)。
4、市直机关(单位)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机关党支部,设书记1人。机关党组织(筹)按照基层组织选举程序要求,产生书记。机关党支部成立后,工委将该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到该机关党支部。
5、市直机关(单位)党员7人以上的(含预备党员),可以成立由3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机关党组织(筹)按照基层组织选举程序要求,产生支部委员会和书记。机关支部委员会成立后,工委将该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该支部委员会。
6、市直机关(单位)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由3至5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机关党组织(筹)按照基层组织选举程序要求,产生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机关支部委员会成立后,工委将该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该支部委员会。
7、市直机关(单位)正式党员50人以上(含整个党组织即将转入的正式党员数),可以成立由3至7人组成的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因工作需要,副书记也可设2人)。下辖若干个党支部或支部委员会(下辖的党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可以是整个党组织即将转入的,目前暂由工委领导与管理的)。机关党组织(筹)按照基层组织选举程序要求,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成立后,工委将该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该总支部委员会;是整个党组织迁入的,由工委下文件认定其隶属关系。
8、市直机关(单位)正式党员100人以上(含整个党组织即将转入的正式党员数),可以成立由5至9人组成的机关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因工作需要,副书记也可设2人)。下辖若干个基层党组织(下辖的基层党组织可以是整个党组织即将转入的,目前暂由工委领导与管理的)。机关党组织(筹)按照基层组织选举程序要求,产生机关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机关委员会成立后,工委将该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机关委员会;是整个党组织迁入的,由工委下文件认定其隶属关系。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
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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