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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保证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浙委〔2000〕17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温委〔2001〕2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市级机关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配备专职副书记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职数核定
市级机关凡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在人员编制数不变的情况下,可增加部门中层领导正职职数1名,用于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必须做到专职专用。
现已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级机关,由市直机关党工委提供部门名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核增部门中层领导正职职数(见附表)。
今后因机构变动等原因需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级机关,由市直机关党工委审批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部门中层领导正职职数。
二、任职条件
市级机关各部门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干部,除必须符合部门中层正职干部任职资格和要求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公认度高;
2、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3、年龄能任满一届。
三、任用程序和方法
市级机关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人选,由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建议,经市直机关党工委考察后,按如下程序办理:凡在市级机关机关党委换届时,经选举产生的专职副书记,按党务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单位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呈报《中层领导干部职务职数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市直机关党工委批准任用;凡在市级机关机关党委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任专职副书记的,按党务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单位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呈报《中层领导干部职务职数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市直机关党工委批准任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任期内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市直机关党工委的同意。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工委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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