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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直属机关纪工委文件
温机纪发[2004]02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纪工委《关于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和《关于实行案件主审员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直机关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纪工委

  2004年2月3日

  主题词:纪检工作规章制度通知

  抄送:浙江省直机关纪工委、温州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各委员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纪工委案审综合室                                           2004年2月3日印

 

 

  中共温州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关于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效率和文明办案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资格须经一定的考核程序予以确定。案件主办人必须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熟悉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政策;敢于碰硬,善于办案,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办案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案件承办室负责人或具备案件主办人资格的其他人员均可担任具体案件主办人。

  第三条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周密制定案件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全面、客观收集事实证据;

  (三)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保守案情秘密,保管好案件材料;

  (五)案件受理后,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工作,立案后,须在两个月内终结案件,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负责制作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资料复制、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

  (七)负责承办立案、销案、移送和“两规”“两指”等有关书面手续;

  (八)负责制作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并送达被调查人签字,参加有关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案情;

  (九)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十一)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享受以下权限: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件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二)建议并经批准,可以对嫌疑违纪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根据案情进展情况确定或变更办案地点,并安排好陪护人员。对实施“两规”“两指”的涉案对象已基本讲清情况、讲清问题的应及时提出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建议,经批准后办妥相关解除措施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议并经批准,对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非法所得等予以暂扣或封存;

  (四)建议并经批准,对涉嫌违纪单位和违纪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并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五)建议并经批准,对被调查的党政干部确犯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阻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六)建议并经批准,在调查违纪案件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七)建议并经批准,在调查违纪案件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使用其他有利于查办、突破案件且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经批准的重要权利与手段;

  (八)在调查违纪案件中,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查询涉案事项。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通过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案件主办人的奖励额度应高于办案组中的其他办案人员,并提请上级部门批准优先晋级、晋职。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必须严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纪文明办案。

  (一)严禁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法违纪手段;

  (二)严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三)严禁使用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四)禁止擅自决定对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

  (五)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宴请和其他利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直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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