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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更新日期: 2006年08月11日 15:57    http://www.wzjgdj.gov.cn   编辑: 朱秀月

  (2000年6月13日)

  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法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省各级机关党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使机关党的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

  1、牢牢把握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机关党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全党工作大局,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提供保证。

  2、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直机关党组织在省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和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县(市、区)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九个方面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改进机关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合理设置机关党的组织,保证机关党的工作协调运转

  3、合理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的组织设置,要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有利于全面履行党章和《条例》赋予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有利于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凡设立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部门,一般应设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7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4、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第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部门党组(党委)应重视机关党组织的换届工作,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适时讨论研究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为机关党组织的换届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机关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机关党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严格考察候选人,保证所属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单位,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选好配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委建制的应配备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领导工作能力。上级党组织要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共同把好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关,对不具备应有素质的、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职级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要推荐,不予批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6、改善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条件。各级工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预算。机关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干部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加强机关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机关党组织要把理论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武装工作。要坚持学习制度,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教育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观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要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要组织党员分期分批进党校、干校或本部门培训中心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干部学习档案,并把学习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关党员教育要坚持下面教育为主,做到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分类分层次进行,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教育的侧重点;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教育要力求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8、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管理。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加强党支部目标管理和党员目标管理,提高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

  9、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经常化。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同时,要重视做好在妇女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四、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0、增强党内监督的意识。机关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江泽民论干部监督》、江泽民同志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的论述和《条例》中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强党内监督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

  11、加大党内监督力度。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八项内容,逐项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并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机关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要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2、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党组织要正确运用《条例》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七条主要方法,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定期检查党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以常了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督促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民主生活会的程序,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地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工委参与部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协助纪委、组织部检查监督部门执行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必要时责成其作出说明。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正当行使职权,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五、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13、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锲而不舍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4、认真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四项职责。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重视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15、努力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要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1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联系形势任务和党员的现实思想,经常了解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倾听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7、落实机关党组织机构和专职党务干部。省、市、县(市、区)机关党(工)委和省级部门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应有专门机构和编制。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按照《条例》规定的1-2%配备,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人员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市、县(市、区)属部门机关党组织机构和编制,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但必须保证有干部从事机关党的工作。

  18、要认真做好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选拔和配备工作。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19、加强对党务干部的培训。组织党务工作人员到相应层次党校培训。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以党建理论、党建知识、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全面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党组织要注意对党务干部培训情况的考察,并及时向干部人事部门反馈,为党务干部的交流、使用提供依据。

  20、积极推进专职党务干部交流工作。要把机关党委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岗位,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的任职满两届应进行交流。

  七、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的水平

  21、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省、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关党工委要负责规划机关党的建设,指导机关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指导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指导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工作,负责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的审批和培训,领导同级机关党的纪检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完成同级地方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机关党工委要按要求抓好各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上级机关党工委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党工委的工作业务指导。

  22、地方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建工作的汇报,对机关党的建设,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工作任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为机关党组织参与中心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3、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根据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机关党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指导机关党组织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的职责,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要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吸收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重要决策和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要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注意发挥机关党组织联系群众、协调各方面的作用,经常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其他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和使用;按照《条例》要求,认真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努力为机关党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24、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把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两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使用党员领导干部重要依据之一。

  25、机关党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加强联系和协调。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过程中,机关党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就互相尊重和支持,着重在以下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班子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和机关干部理论培训等工作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委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党委)领导同志,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采取汇报会、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省直机关党工委要会同组织部门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把学习贯彻《条例》和省委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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