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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 旨 任 务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直机关妇女工作,特制订此工作条例。
第二条 温州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工委)是市直机关的妇女群众组织,是温州市妇联的基层组织。它在中共温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直机关工委联系市直机关女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业务上接受市妇联的指导,是妇联在党政机关开展妇女工作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妇工委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代表和维护市直机关女干部、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她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妇女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 妇工委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市直机关女干部、职工中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同时主动向市直机关工委反映机关女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市直机关工委联系机关女干部、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教育、引导广大机关女干部、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勤政、廉政,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和工作效率,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三)宣传、贯彻温州市妇女代表大会的精神,完成温州市妇联布置的有关工作。
(四)代表和维护市直机关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男女平等;鼓励机关女干部积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关心机关女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机关女干部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五)向党委、行政部门和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促进女干部的成长。
(六)关心机关女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结合机关工作特点,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关妇工委由正、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按照各系统的布局与各局女干部人数比例兼顾的原则,妇工委委员由市直机关工委与各有关局协商推荐,经市直机关工委审核,并在机关妇女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机关妇工委正、副主任从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委员,主任等人选,由委员会决定。妇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妇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妇工委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工委。
第六条 建立和健全机关基层妇女组织网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权利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决定召开.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妇工委的工作任务及各项活动。
(二)讨论修改妇工委的工作条例。
(三)听取审议妇工委的工作报告。
(四)向市直机关工委汇报开展妇女工作情况,同时向市妇联反映情况;向市直机关妇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委员是在妇工委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妇工委汇报工作并及时向妇工委反映情况.其职责是:
(一)经常为妇工委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妇委会的各项活动;同心同德做好妇女工作.
(二)遵循妇工委的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妇工委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组织本单位女干部、职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和各项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女干部。职工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四)密切联系所属机关女干部,职工,了解她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沟通妇工委与女干部、职工的渠道.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妇工委年初制订活动计划,搞好经费预算,争取财政拨款。
第十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因地制宜、多渠道地扩大活动经费来源,包括接受市直机关各单位的赞助和热心妇女事业人士的捐赠经费等。
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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