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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更新日期: 2006年04月20日 10:29    http://www.wzjgdj.gov.cn   编辑: 郑素琴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共国家机关妇女组织建设和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共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是中央国家机关妇女群众组织,受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全国妇联的领导,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为主,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二块牌子一个机构,由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并受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教育、团结、动员中央国家机关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主要任务

  第四条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的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妇女工作的开展。各级妇女组织要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主动,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保证党的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五条宣传、贯彻上级妇代会的精神,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和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代表和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各部门妇女组织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广大女职工的情况、建议和要求,推荐优秀妇女干部;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广大女职工的科研、生产、劳动条件,为广大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第七条配合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积极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艰苦奋斗,团结协作,为现代化建设事业,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定期进行评比表彰工作。

  第八条积极配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织,搞好妇女的政治、业务、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加强法制观念;有计划的培养女干部,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发挥妇女作用。

  第九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扬文明新风,促进社会稳定。宣传妇女的进步、成就与贡献。搞好家庭文化建设。

  第十条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因地制宜,力所能及的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联谊活动。

  第十一条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第十二条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组织贯彻实施。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唯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委员,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商部门机关党委提出推荐名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审定。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委员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审定。

  第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保健部。

  第十五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委员几个部门妇女组织的主任、副主任,按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妇女组织的主任应由司局级女干部担任,副主任应由处级女干部担任。对担任妇女工作的兼职干部应给予必要的时间保证。妇女组织人选要考虑梯形年龄结构。

  第十六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妇女组织任期4年。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检查部署工作,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及时向各部门妇女组织传达有关文件、提示精神、布置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年度工作并提出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未定气象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和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轻视、汇报工作。

  经费

  第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使用活动经费。开展活动的必要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也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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