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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
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13作者:来源:温州日报点击数: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中办国办于近日印发的《规定》第二条中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等。《规定》第四条列出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房产、投资等事项有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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